北京大学章程

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

序 言

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,初名京师大学堂,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,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。1912年改为现名。1937年南迁至长沙,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,1938年迁至昆明,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。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。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,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,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。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,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。

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,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、民主思想,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。持久以来,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,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,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,认识世界、探求真理、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,知识创新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,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。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、建设、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,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,起到了先锋作用。

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面向现代化、面向世界、面向未来,继承爱国、进步、民主、科学的光荣传统,弘扬勤奋、严谨、求实、创新的优良学风,秉承思想自由、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,崇尚真理、追求卓越,走中国特色、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宪法、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是国家举办的、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。国家核定办学规模,保障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。依法自主办学,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。

名称为北京大学(简称北大),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。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。

校长为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条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,以师生为根本,通过教学、研究与服务,创造、保存和传播知识,传承和创新文化,推动中华民族进步,促进人类文明发展。

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,坚持教学育人、研究育人、文化育人、实践育人相结合,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,培养以天下为己任,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、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。

第五条 坚持自主创新、引领未来的方针,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,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,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、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,着力基础研究,促进应用研究,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、新知识、新技术。

第六条 坚持学术自由、大学自主、师生治学、民主管理、社会参与、依法治校,实行现代大学制度。

第七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校党委)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

第二章 职 能

第八条 动员和组织资源,优化资源配置,主要发展自然科学、人文学科、社会科学、医药科学、工程与技术科学,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文化传承创新、社会服务,开展深入、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
第九条 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,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,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条理、结构和修业年限。

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,研究生教育坚持高条理的专门化教育,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,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。

第十条 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制定招生方案、标准、程序和规则,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,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。

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,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,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。

自主设立、调整、变更或者撤消学士、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、门类和名称,制定学位授予标准,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。

第十一条 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,选聘和管理教职工、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、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、制定薪酬体系。

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财务制度,依法管理、使用、处置资产,组织收入,决定收益分配。

第十三条 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,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。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,建设人文校园、智慧校园、绿色校园、和谐校园,保障校园学习、工作和生活的条件。

第十四条 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。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。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。

第十五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,设立审计机构,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,对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、内部控制进行审计,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。

第三章 人 员

第十六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职员和工勤人员,实行合同聘用制度。

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,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。

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按规定使用的公共资源;
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;
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;

(四)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;

(五)对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
(六)就职务聘用、福利待遇、评优评奖、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;

(七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和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;
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忠于教育事业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;

(二)爱岗敬业,勤奋工作;

(三)关心和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;

(四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(五)遵守规章制度;

(六)尊重学术自由,遵守职业道德;

(七)维护声誉和权益;
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教学、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;应为人师表、恪守师德,执行的教学计划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不断提高学术水平,指导学生学习,组织、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、社会实践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
第二十条 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,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。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、晋升、解聘的重要依据,对成绩突出和为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,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,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,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,具有以下权利:

(一)参加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提供的公共资源;

(二)在思想品德、综合素质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
(三)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;

(四)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社团,发展自己的兴趣、爱好和特长;

(五)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及创新、创意、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;

(六)公平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,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;

(七)对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
(八)对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,向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,对、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(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勤学修德,慎思笃行,完成学业;

(二)热爱祖国,诚实守信,尊师敬友;

(三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;

(四)维护声誉和权益;

(五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;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三条 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,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,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,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,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。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、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;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。

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。

建立学生资助体系,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,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
第二十四条 在从事教学、科研、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、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、规定和合同约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,统一领导工作,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。其领导职责主要是:

(一)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执行党中央、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;

(二)保证办学方向,保证依法治校,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;

(三)领导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;

(四)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讨论决定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;

(六)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,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;

(七)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、北京大学工会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;

(八)开展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。

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发生,任期五年。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,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发生。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。

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(以下简称校纪委)是的党内监督机构,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,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,保障事业健康发展。

第二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的教学、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拟订的发展规划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二)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,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;

(三)组织教学活动、科学研究、思想品德教育、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;

(四)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、教职工编制方案,推荐副校长、秘书长、教务长、总务长、总会计师人选,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;

(五)聘任、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;

(六)筹措资金,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,保护和管理校产,维护的合法权益;

(七)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,支持其履行职权,保障其决议的执行;
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校长每届任期五年。

设副校长、秘书长、教务长、总务长、总会计师等,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
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。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、副校长、秘书长、教务长、总务长、总会计师等人员。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。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,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。

第二十七条 设学术委员会。学术委员会是的最高学术机构,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、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、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;

(二)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、学科专业的设置、变更和撤消等事项,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;

(三)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,裁决学术纠纷;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,可以依职权直接撤消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、学术待遇;

(四)对事业中持久发展规划,机构编制总体方案,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,预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的安排、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、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,由选举发生的教授委员、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。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跨越委员总数的15%。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,学生委员任期一年。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。

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若干名,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发生。

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。

在学部、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设立学术委员会,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职权。

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。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,负责学位评定工作。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;

(二)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,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;

(三)决定授予硕士学位、博士学位、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;

(四)作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;

(五)审核批准、撤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;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、副主席若干名。

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
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。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,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。

第二十九条 设校务委员会。校务委员会是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,是社会参与治理的组织形式。

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;

(二)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;

(三)参与审议章程拟定和修订、发展与改革规划、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、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;

(四)审议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、重大项目及协议,支持开展社会服务,促进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;

(五)审议面向社会筹措资金、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,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;

(六)监督和评价办学质量与效益;

(七)承担委托的其他职能。

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:

(一)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;

(二)校党委书记、校长及相关校领导、学术委员会主任,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;

(三)认同使命、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;

(四)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。

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校党委、校长推荐发生;设副主任若干名,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发生。

第三十条 设监察委员会,由校纪委委员代表、民主党派代表、教职工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
监察委员会对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、调查权、建议权、处分权。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,对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,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检查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;

(二)受理对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、检举;

(三)调查处理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;

(四)受理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,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。

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。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。

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。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听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二)听取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三)听取年度工作、学术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讨论通过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
(五)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;

(六)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;
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
(八)讨论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。

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,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%。代表以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等为单位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发生。教代会选举发生执行委员会,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。

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。

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。

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、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,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,开展学生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活动。

学生代表大会、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听取并审议学生会、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;

(二)选举发生新一届学生会、研究生会领导机构;

(三)制定及修订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;

(四)审议学生代表大会、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;

(五)讨论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,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和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学生代表大会代表、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发生。学生代表大会、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,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。

学生代表大会、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 设学部、教学科研单位、教学科研辅助机构、职能机构、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。

学部由相关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。

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。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医学教育、科学研究、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。

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

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,主要包括直属的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。

教学科研单位是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,主要从事教学、研究和社会服务。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、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,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,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。

第三十五条 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的设立、变更或者撤消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,经学术委员会审议,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,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
第三十六条 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符合使命和目标,定位清晰,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;

(二)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;

(三)有稳定可靠的、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;

(四)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合、设施、设备及环境;
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(系)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、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。

第三十七条 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设院长(主任、所长)一名。院长(主任、所长)每届任期四年,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跨越两届。

院长(主任、所长)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

(二)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,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,并组织实施;

(三)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;

(四)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;

(五)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;

(六)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并组织实施,筹措办学经费,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,维护的合法权益;

(七)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的地位,支持其履行职责,保障其决议的执行;

(八)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依据核定的职数,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配置副院长(副主任、副所长),协助院长(主任、所长)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八条 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设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,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九条 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设院(系、所、中心)务会议,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。其中,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。

院(系、所、中心)务会议由院长(主任、所长)主持,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。根据需要,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。

第六章 资产、财务

第四十条 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,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,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。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,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。

第四十一条 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财力集中、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,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、内部控制管理、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,控制财务风险,保证资金运行安全。

实施校、(系)/研究院(所、中心)两级财务报告制度,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。

第四十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,建立健全资产采购、配置、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。维护资产安全完整,防范资产损失,实现资产保值增值,通过成本分担、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。

第四十三条 依法管理、保护、合理使用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、非专利技术、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。

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

第四十四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:

(一)曾在学习过、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;

(二)曾在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;

(三)享有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。

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,关心、支持校友发展,促进校友之间、校友与之间、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。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,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。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建设、维护声誉和权益,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。

北京大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之间的联系,促进与社会的合作。支持校友会工作,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。

第四十五条 实行社会参与制度。实行信息公开;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;设立名誉校董,聘请对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;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,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、关心改革与发展,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。

第四十六条 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,接受社会捐赠,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,支持事业发展。

第四十七条 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、企业法人,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、企业、大学、研究院所、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,实施合作育人、合作办学、合作研究、合作开发,实现与社会的协同进步。

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,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。

第四十八条 与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。未经校长授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名义订立合同。

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

第四十九条 徽志为双圆套形,徽志中心“北大”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,上下排列、左右对称;外环上方是大写 “PEKING UNIVERSITY”,下方是“1898”字样。

标准色为北大红。

第五十条 徽章为长方形,印有毛泽东题写的“北京大学”。

第五十一条 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,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“北京大学”,左上角配以徽志。

第五十二条 拥有标识专有权。

第五十三条 校庆日为5月4日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、校务委员会审议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、校党委审定后,由校长签发,报上级核准。

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。

第五十五条 设立章程委员会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;

(二)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;

(三)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,依据章程审查内部规章制度、规范性文件;

(四)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,起草修订案。
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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